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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署針對7大類塑膠容器進行材質分類,一般裝盛飲料用的塑膠,以編號1號、5號、6號為主,環保署更規定要印上回收標章。環保署指出,塑膠遇熱極易釋出毒性,若製造用途不符耐熱特性,易對人體產生不良危害,呼籲消費者應選用標示明確的塑膠材質容器。

無標章可罰30萬

環保署規定,回收標章編號1的PET(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)用來製造寶特瓶,特性為耐熱70℃,若裝過熱液體恐釋致癌物。飲料店用的杯子多為回收標號5的PP(聚丙烯),耐熱度達165℃,且耐酸鹼,用來裝食物較安全。編號6的PS(聚苯乙烯)不耐熱、酸鹼,遇酸鹼溶液(如柳橙汁等)或高溫,易釋出致癌物質。 
這次出問題的杯蓋上並無任何標章,出了問題也很難追查,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委員會表示,製造塑膠材質容器業者,若未標示回收標章,已違反《廢棄物清理法》第19條第一項,未限期改善,得依第51條規定,開罰6到30萬元。 
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委員會進一步指出,衛生署本月21日才依《食品衛生管理法》公告,塑膠類食品器具「應標示材質名稱、耐熱溫度」,及使用PVC(聚氯乙烯)應加註「於高溫,勿與食品直接接觸」等警語,但該公告2年後才生效。 
記者謝昇璁 

新聞轉載網址:http://tw.nextmedia.com/applenews/article/art_id/33553197/IssueID/201107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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